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人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
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級單位撥人的各類事業經費。
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使用。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國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撥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國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日,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鋪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管部門要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準,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怯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4.事業單位應根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置明細賬。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於壹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於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日,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於壹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5.單位可根據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也可以並設若幹總賬科目。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如"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捐贈收入"等設置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