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人身傷亡:總噸位300噸 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壹十條 除本法第二百壹十壹條另有規定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
(壹)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總噸位300噸 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三)依照第(壹)項規定的限額,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的,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並列,從第(二)項數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四)在不影響第(三)項關於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較第(二)項中的其他賠償請求優先受償。
(五)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