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醫療衛生監督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和全行業監督管理。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強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加強制度銜接和工作協調,提高醫療衛生資源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醫療與健康促進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制度,組織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療設備使用情況進行評價。評估應包括行業組織和公眾。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作為評價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九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保障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的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