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全縣就業促進工作,制定城鄉就業規劃,完善就業服務、就業援助、職業資格、職業培訓等就業體系;落實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創業政策,加大勞動力轉移引導力度,率先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全縣統壹社會保險關系的續保;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縣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體系;編制全縣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決算)。
(五)負責全縣就業和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平衡。
(六)負責落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牽頭組織實施縣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繼續教育;負責職稱制度的改革和深化,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各類高層次人才的培養選拔。
(八)負責本縣外來人才和智力的引進。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工作。
(十)負責縣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的綜合管理;負責幹部職工的調配,協調政府獎勵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壹)牽頭組織制定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工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制定全縣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協調有關部門處理重大信訪和突發事件。
(十四)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安全和保密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