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股權基金績效薪酬的相關規定首次出現在銀監會2009年發布的《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運營指南》中,明確要求業績薪酬僅在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提取,並提前提取利潤。 由於新基金法首次明確了私募股權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股權基金經理可以改變以往的投資顧問角色,獨立發行產品,真正充當基金經理,承擔相應的基金經理法律責任。 私人股本經理及其基金產品應向基金業協會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然而,目前還沒有明確規範私募產品績效薪酬的應計制方法,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專項賬戶、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和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 根據資產應計的對象,將我國常見的績效補償應計分為兩種模式,***六種方法。 兩種模式為基金資產高水位模式和單壹客戶高水位模式。
2. 在高水位基金資產模式中,分為基金資產的高水位法和基金資產的補充提取法,根據不同的提取時間點和扣除形式,在單壹客戶的高水位模式中,根據不同的提取時間點和扣除形式,分為四種:贖回時的提取法,固定時間點的股票扣除+補充提取法,在贖回時的提取+補充提取法,在開票日的提取。 如圖所示:作為壹名投資者,在簽訂基金合同之前,妳必須仔細閱讀基金薪酬的提款規則。 然後我們需要澄清幾個重要的概念:應計日是指實際計算和提取業績報酬的日期。 壹般來說,合同條款規定的應計日包括開票日、贖回日、股息日和清算日。
3. 關於應計日,妳需要知道:應計日是指實際計算和提取業績報酬的日期。 壹般來說,合同條款中設計的權責發生日期包括開業日、贖回日、股息日和清算日。 本基金合約規定的業績報酬應計日,可同時包括開業日、贖回日、股息日和清算日的壹個或多個。 投資者應仔細檢查並與經理確認。 應計日前後可能存在缺陷在開票日、贖回日、股息日和清算日,合同可以有解釋條款。 投資者應將相關的解釋條款與基金合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