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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價目表的行為是

發送的價格表是壹份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根據要約的構成要件分析,價格表只標明什麽商品、什麽價格,不標明數量。對方不能用“是”、“對”、“同意”等肯定性詞語答復,自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發送的商品價格表是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促銷商品的壹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了行為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但並不意味著別人表示了承諾就馬上訂立合同。其實發的價格表和商品的價格展示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是方式不同。商品的價格展示也是壹種要約邀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壹種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476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在此限: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