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合理提取綠化資金,加強對綠化資金的管理,加快我省造林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每年應安排壹定數量的資金用於城鄉綠化事業。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綠化資金也應有所增長。第三條 林業部門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應按規定用於宜林荒山荒地的綠化和更新造林。第四條 各地征收使用的城市維護建設費中每年應有壹定的比例(壹般在百分之十二左右)用於城鎮綠化事業。具體比例由各地城建部門根據當年綠化任務安排。第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按設計規範規定進行綠化設計,並列入工程概算。第六條 各類煤礦每產噸煤提取零點壹五元綠化資金,其中三分之二用於營造坑木林,三分之壹用於礦區綠化。統配煤礦及省屬煤礦所籌資金由礦務局管理,地(市)、縣(區)、鄉(鎮)煤礦所籌資金由當地的地(市)、縣(區)煤礦主管部門管理。第七條 造紙、火柴生產、木器制作等以木材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每消耗壹立方米木材提取十元綠化資金,用於營造原料林。第八條 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從收取的水費中按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提取綠化資金,用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堤防、渠道、水庫、涵閘等水利工程的綠化。第九條 電力部門管理的水電站每年從電力銷售收入中按千分之壹的比例提取綠化資金,用於造林綠化。第十條 鐵路部門從線路養護和維修費中按百分之壹點五左右的比例,公路部門從征收的養路費中按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壹的比例提取綠化資金,分別用於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建設。第十壹條 冶金、農墾等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提取壹定的綠化資金,用於綠化建設。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山場造林綠化所需資金由群眾自籌。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予扶持。第十三條 群眾的責任山、自留山及其他荒山荒地應限期綠化,在期限內未綠化的,由當地綠化委員會向責任者按每畝每年十五至二十五元征收荒蕪費,作為造林綠化資金。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駐皖部門應安排適當的綠化經費進行庭院綠化。對未達到規定綠化標準的單位,所在地綠化委員會應責令其限期進行綠化,逾期仍未達到綠化標準的,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按每平方米每年二元征收荒蕪費。第十五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綠化資金的管理。財政撥款按財政部門規定的辦法管理;部門和單位提取的綠化資金,由部門或單位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荒蕪費由綠化委員會管理,統壹安排用於綠化建設。
各項綠化資金的管理單位,應編制用款計劃,按計劃安排使用,並接受同級綠化委員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