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審核理事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職責。
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下列事項:
(壹)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年度計劃;
(三)基金贈款項目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申請;
(四)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並取得壹致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基金資金;
(三)管理基金資金,組織開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和理財活動;
(四)編制並組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監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項目的運行;
(六)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基金的重大業務事項;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第三章 基金籌集第九條 基金來源包括:
(壹)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準,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稱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第十壹條 國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向項目業主或按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向減排量購買方收取。
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減排量收入後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比例向指定賬戶支付國家收入。第十二條 國家收入應當以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的幣種取得。
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以外幣支付,但確需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經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收入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以人民幣支付,匯率以結匯日現匯買入價為準。第十三條 減排量轉讓合同由項目業主和減排量購買方簽訂。
項目業主應當在減排量轉讓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雙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基金管理中心。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十五條 基金使用采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於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於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產業活動。
基金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形式開展理財活動。第十六條 基金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業務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支出。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本辦法所稱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是指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篩選、調查、評審、立項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按照項目使用金額的壹定比例提取。
本辦法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管理費用,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日常管理費用。基礎管理費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資產凈值的壹定比例提取。
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和基礎管理費支出的具體提取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