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限售股範圍: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受限制。
鎖定期:首次公開發行後36個月,承諾的限售期長於36個月的,按照承諾的更長限售期執行。
減持規則:(1)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在15交易首次賣出前提前披露減持計劃;(3)協議轉讓不受前述(1)和(2)項限制,但單個受讓方的轉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遵守(1)和(2)項規定;(四)連續90日內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五)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之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不得減持:(1)上市公司或大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正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後未滿6個月;(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
限售股範圍: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受限制。
鎖定期:首次上市後12個月。
減持規則:(1)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在15交易首次賣出前提前披露減持計劃;(3)協議轉讓不受前述(1)、(2)項限制,但單個受讓方的轉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遵守(1)、(2)項規定;(4)連續90日內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第三,突擊持股
限售股範圍: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受限制。
鎖定期:工商變更或首次公開上市後3年。
第四,私募股權
限制股份範圍:通過非公開發行取得的股份。
鎖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通過認購本次發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進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本次發行後18個月;(2 )( 1)所列以外的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發行後6個月。
動詞 (verb的縮寫)受讓人
限制性股票範圍:本次收購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鎖定期:收購完成後18個月。
不及物動詞風險資本基金
股東:指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註冊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鎖定期:(1)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投基金股東鎖定壹年;但創投基金為控股股東的,鎖定期為36個月;(2)若發行人不存在或難以確定實際控制人,則鎖定非發行人第壹大股東但在合計持股565,438+0%以上股東範圍內且符合壹定條件的創投基金股東65,438+02個月。
特別減持規則:根據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時間的不同持有期限和減持限制,具體為: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且(1)不足36個月的,3個月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超過36個月不滿48個月的,2個月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3)超過48個月不滿60個月,1個月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4)超過60個月的,減持總股數不再受比例限制。大宗交易減持的,股份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和持有時間的規定。
上述減持規則有限制條件:被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接受初始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且根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3)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已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郭克楊法[2016]3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持股主體不符合1項要求或者所投資的上市企業不符合3項要求的,根據持股主體的不同,適用第壹條、第二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減持股份。
七、持股5%以下的其他股東。
限售股範圍: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受限制。
鎖定期:首次上市後12個月。
減少的限制:無。
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限售股範圍: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公司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票。
鎖定期:(1)首次公開發行前收購的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後12個月;若為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未盈利,則為首次上市後36個月;(二)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註:法律對股票收購方式沒有限制,應視為無論何種收購方式,持有的股票均在限售範圍內。
);若為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公司未盈利,在(1)規定的鎖定期內離職的,對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的股份,繼續遵守(1)規定的鎖定期;(3)公司在創業板上市,首次上市後6個月內辭職的,自申報辭職之日起65,438+08個月內不得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離職的,自申報辭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調動。
減持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不得減持的情形:(1)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6個月;(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9.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
限制性股票範圍: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公司股票。
鎖定期:(1)首次公開發行前收購的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後12個月;如果公司在上市時沒有盈利,則在首次上市後36個月;(二)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註:《公司法》對股份的取得方式未作任何限制,無論以何種方式、何時取得,均視為持有的股份全部在限售範圍內。
)。
減持規定:首次公開發行後4年內,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另提示:若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原因需要將股票從原持有人處轉出。,必須遵守關於減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