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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醫保的相關法律問題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個人如果違反醫保規定,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或者偽造、變造基本醫療保險憑證,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市人保局將責令其退回已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基本醫保費,還可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改變其基本醫保費用記賬結算方式1至6個月。《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昨天公布的《辦法》還包括了另外4種個人違反醫保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包括將本人的基本醫保憑證出借給他人使用,或通過有償轉讓診療憑證、結算單據,進行基本醫保費用結算;通過重復就診或偽造、變造、塗改病史、處方、報銷憑證、醫療費用單據等方式,進行基本醫保費用結算;變賣由基本醫保費用結算的藥品;采取其他損害醫保基金的方式,進行基本醫保費用結算,同樣可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原先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門急診的就醫次數或發生的醫療費用若明顯超出正常情況,可對其采取改變門急診醫療費用記賬結算方式措施,即由原先網上“刷卡”記賬結算門急診醫療費用,改為由其以現金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後,再憑醫保等相關資料,到指定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報銷。該措施的實施,對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門急診就醫次數或發生的醫療費用明顯超出正常情況有具體病情等多種原因。

因此昨天公布的《辦法》規定,采取臨時改變門急診基本醫保費用記賬結算方式措施的,市醫保監督檢查所應通知參保人員,並對其就醫情況及時進行審核。經審核未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於審核檢查完畢的當日,恢復其門急診基本醫保費用記賬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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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處罰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將被責令改正,追回已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保費用,並可處以警告或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中止其1至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或者取消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壹)未按照規定核驗基本醫療保險憑證,為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或者配藥的個人,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二)采用為參保人員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等方式,虛構醫療服務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將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或者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人員配藥,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五)通過向參保人員重復收取、分解收取、超標準收取或者自定標準收取的費用,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六)未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比例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審批手續,擅自實施聯網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嚴重違規處罰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將被責令改正,追回已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中止其1至6個月的基本醫保結算關系或取消其基本醫保定點資格:

(壹)擅自與非定點的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實施聯網,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二)以偽造或者變造的病史記錄、處方、賬目、醫藥費用單據、上傳數據等,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三)將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非藥類物品充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內的藥品,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四)采取其他損害醫療保險基金的方式,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