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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境內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壹式三份:(壹)受托管理業務申請書;(二)從事受托管理業務的意向書;(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四)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證明;(五)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六)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統說明;(七)部門設置和專業投資管理人員情況;(八)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境內受托人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條第壹款第(二)、(四)項材料。中國保監會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境內受托人為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條第壹款第(壹)項材料。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審慎評估,並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內,出具意見函。

法律客觀:

《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