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全額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壹)全部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以項目或者土地等資源融資,或者在市政設施配套、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和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組織、企業、公民捐贈並委托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政府接受使用社會資金的重點基礎設施、社會公***工程項目。
法律、法規、規章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建設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征求財政等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有計劃地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第五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信息***享和協作配合機制。已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再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和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建設項目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或者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審計工作。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知識人員的聘請、監督及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審計機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資產權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和項目立項管理級次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單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投資比例相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審計;對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的建設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管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所管轄的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直接對建設單位實施審計,也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咨詢、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第十條 對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全程監督、跟蹤審計。第十壹條 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投資和概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序的真實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與建設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資金到賬的真實性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設項目資金與其他資金分別建賬、獨立核算的真實性;
(五)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管理情況的真實性;
(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咨詢、供貨等單位資質等級和取費標準的真實性;
(七)資金支付數額與施工進度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