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醫療保險金籌集比例: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有的縣市7%),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金構成,二者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65%劃入統籌基金,35%劃入個人帳戶。
三、參保職工醫療費報銷比例:在壹個醫療年度(從當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內,參保人員因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從統籌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80%支付。退休人員,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12種(類)統籌病種患者的日常門診醫療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員支付85%。其中,尿毒癥患者的門診血液透析費用、腹膜透析費用及腎移植後服用環胞素A的費用,其報銷比例在上述基礎上提高10%,腎移植後服用環胞素A的費用,個人先負擔5%。
四、起付標準、封頂線概念:起付標準是指參保職工患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開始支付的數額。煙臺市規定的起付標準是:壹級醫院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二級醫院為10%;三級醫院為12%。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期間,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壹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600元;三級醫院為700元。未進行醫院等級評定的定點醫院,暫按二級醫院標準執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2200元。
五、統籌病種:下列疾病暫列為統籌病種:(壹)白血病;(二)尿毒癥;(三)腦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後需特殊護理依賴的);(四)顱內占位性病變;(五)椎管內占位性病變;(六)全身各系統惡性腫瘤;(七)大面積燒傷(全身Ⅱ°50%以上,Ⅲ°30%以上的急性期);(八)肝硬化失代償期;(九)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出現肺功能癥狀、合並心功能不全);(十)心功能Ⅲ級以上(含Ⅲ級);(十壹)糖尿病合並並發癥;(十二)腦血栓(造成肢休功能障礙、需特殊護理依賴的)。
六、離休幹部(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政策:
(壹)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變,其醫療費用籌集分別以上年度統籌範圍內全部離休人員和全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人均醫療費為標準,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其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範圍內,據實報銷。
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間,離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的籌集標準為每人6700元;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為每人6000元。
(二)離休人員住院床位費的報銷標準。按各級醫院普通床位費收費標準報銷。《山東省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規定,壹級醫院每床日6元;二級醫院每床日10元;三級醫院每床日15元。享受醫療保健待遇的離休幹部,其住院床位費按市保健委員會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報銷。
(三)離休人員定點醫院的選擇。為方便就醫,離休人員可根據病情需要,到定點醫院就醫,也可持定點醫院的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異地安置的,可就近選擇壹至二所公立醫院作為定點醫院,其選定醫院原則上壹年之內不得變更。
(四)離休人員的就醫。門診就醫時,持本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專用門診處方本》到定點醫院就醫。住院治療從住院之日起5日內,由所在單位填寫《職工住院登記表》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需開設家庭病床的,由定點醫院提出建議,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七、大額醫療救助制度:參保職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救助金制度”解決。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於每年三月份壹次性繳納,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在職職工和未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由本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養老金中直接扣繳。大額醫療救助的醫療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年度壹致。大額醫療費屬於國家、省、市規定的範圍(藥品目錄、治療項目、醫療服務設範圍和支付標準)之內的,按照超額的90%支付,個人負擔10%,患者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