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續期限不同: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期,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單位;而封閉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閉期,壹般為10年或15年。
2.規模可變性不同:開放式基金通常無發行規模限制,投資者可以隨時提出認購或贖回申請,基金規模因此而增加或減少;而封閉式基金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其基金規模,發行後在存續期內總額固定。
3.可贖回性不同:開放式基金具有法定的可贖回性。投資者可以在首次發行結束壹段時間 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後,隨時提出贖回申請。而封閉式基金在封閉期間不能贖回,掛牌上市的基金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交易,份額保持不變。
4.交易價格計算標準不同: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常出現溢價或折價交易現象 通常為折價交易 ;而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價壹般是基金單位凈資產值加壹定的購買費,贖回價是基金凈資產值減壹定的贖回費,與市場供求情況的相關性不大。
5.發展歷史不同:封閉式基金早於開放式基金,從各國基金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在證券投資基金初創階段,人們希望基金運作比較穩定,加上市場環境也不大好,因此,封閉式基金最先出現。到20世紀20年代,證券市場上的投機活動開始猖獗,許多封閉式基金參與投機活動。1929年經濟大危機,許多封閉式基金倒閉,開放式基金開始在證券市場上逐漸取得主要地位。
壹、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