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低收入家庭如何認定
人均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都屬於低收入家庭。根據區域情況而定,除了北上廣等發達城市以外,壹般的地區年人均收入15000元左右為低收入人群。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居民家庭。
二、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及困難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其中,家庭成員中的非戶內戶籍登記人口應提供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不能遷入證明;
2.房產證或住房租賃證或住房租賃合同;因住房拆遷而人戶分離的家庭,應提供《住房拆遷協議》;
3.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房產登記情況證明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承租公房情況證明;
4.公安機動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情況證明;
5.家庭成員的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補助)等收入來源有效證明,其中單位在職人員除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應提供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申報靈活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供個人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的繳費清單;
6.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財產(包括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及其他資本投資)憑證;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