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基金、預付款、包裝費、包租、預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3)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征收時應當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買方支付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結論1。在銷售貨物中,非價格費用僅限於:代收代繳消費稅、符合條件的預付運費、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代理保險、代理車購稅、車輛牌照費。
結論2。貨物銷售中,代征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開具時間:代征時;票據要求:必須開具省級以上財政票據;資金歸屬:全額上繳財政。
開財政票據不就等於交了財政全額嗎?稅務機關如何監督或核實是否已足額繳納?如果收款時開具其他票據,事後補辦財政票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結論3。在商品銷售中,保險代理同時:代理同時+從買方收取。票據如何發行沒有規定。
二。財稅201636號附錄1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活動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收費是指在價格之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征收時,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論1。營業稅增加的應稅銷售額不屬於價外支出: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那麽,同時收取的其余款項應該屬於價外費用。但是,如果在稅收上有區別,除了明確條款排除的錢。
結論2。除另有規定外,收款和轉賬應符合以下要求: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否則,它應該作為價外費用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