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員,也可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但是壹次門診的費用只能報銷壹次治療,兩次治療不能報銷。
2.醫保政策規定,享受慢性病報銷的患者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的專科門診就診,按照規定的方案進行治療。如果門診不是定點醫療機構的專科門診,就不能享受門診報銷。
3、參保人就醫時壹定要註意,同壹筆費用不能重復享受兩種待遇:普通門診報銷和慢性病門診報銷。就醫時,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門診醫療費用應與普通門診費用分開結算。
4.職工普通門診報銷比例: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的醫療費用,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支付7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6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50%,退休人員在上述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5、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普通門診統籌、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及“雙渠道”談判藥品待遇可同時享受,應分別規定並單獨結算。需要註意的是,同壹筆費用不能處理兩次。
慢性病門診醫保報銷比例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慢性病甲、乙類,甲類慢性病患者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5%,慢性腎功能衰竭等特殊情況增加十個百分點。乙類慢性病起付線標準為300元,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線標準以上支付80%,壹個醫療年度內不得超過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被保險人可以同時認定兩種乙類慢性病,按照最先認定的雙病種進行管理,每種疾病單獨計算起付線。慢性病的認定管理和最高支付限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慢性病報銷和門診報銷並不沖突,患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同時申請兩種報銷。在申請報銷時,需要了解當地的醫保政策,按照規定進行申請和報銷,最大限度減輕經濟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