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
為有效應對疫情變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據有關要求,現就新型冠狀病毒中抗原檢測價格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增加“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醫療服務價格項,編碼為250403101。詳情見附件。
二、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總費用最高不超過15元/次,其中,價格項目最高為5元/次,檢測試劑按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執行。
三、群眾只需進行新冠肺炎抗原檢測,公立醫療機構免收壹般診療費;患者自行檢測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費用。
四、新冠肺炎抗原檢測試劑專項集中采購結果已在網上懸掛。公立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新冠肺炎抗原檢測試劑專項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的要求,嚴格執行網上采購政策,按規定在省級醫療器械采購平臺采購。對醫療機構疫情防控應急需求,線上壹時難以滿足供應的,醫療機構可聯系線下生產經營企業,按選定價格臨時采購,臨時采購完成後按規定及時在采購平臺登記。各地醫保、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對醫療機構抗原檢測試劑采購供應的監管力度,建立供需對接和供應質量的通報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滿足疫情防控需要。
第五,成本保障。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的參保人員,5日內伴有呼吸道、發熱等癥狀的,新冠肺炎抗原檢測項目和檢測試劑暫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參照乙類目錄管理的參保地區核酸檢測按現行醫保政策支付。醫療保險支付後,未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部分和所需經費,由基層醫療機構同級財政給予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省委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總體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山東省新冠肺炎抗原檢測實施方案》,對不符合方案要求的抗原檢測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國家出臺新冠肺炎抗原檢測費用保障政策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六、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項目價格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擴大政策知曉面,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調整維護相關信息系統,指導醫療機構開展規範檢測,及時落實政策要求。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各地要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報告。
本通知自3月23日起施行。
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醫療服務價格表。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