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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基金是指不記入賬戶,需要進入統籌基金的支付。統籌基金就是把所有單位的繳費放入壹個公共部分的基金中,然後把這個基金從這個統壹的統籌基金中支出給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
統籌基金壹般是指各類保險資金的統籌基金分開管理,即每個險種都有自己的統籌基金。
各險種統籌基金分開管理,即每個險種都有自己的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是壹個重要原則。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建立和使用有四項具體規定:
壹是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30%左右計入個人賬戶,其余統籌設立。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第二,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明確各自的支付範圍,分開管理。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資金透支個人賬戶,便於管理。
三是制定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具體的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第四,在少數繳費比例較低,難以將部分資金劃入個人賬戶的地區,可以暫時將人排除在外,先用於建立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