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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托,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管理人,由托管機構擔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戶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表內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投資者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第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由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資產管理合同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托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業務主體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凈資產、凈資本等財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法人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制度完備;

(三)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

(四)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於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信息技術系統;

(六)最近兩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壹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並由其投資研究部門為子公司提供投資研究服務的,視為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