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壹條 將部分需長期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規定病種管理。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按照省有關規定,將臨床路徑明確、療效確切且費用比較昂貴的病種(或治療項目)列入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保障範圍。《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 使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後再按職工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負擔比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壹條 將部分需長期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規定病種管理。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按照省有關規定,將臨床路徑明確、療效確切且費用比較昂貴的病種(或治療項目)列入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保障範圍。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 使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後再按職工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負擔比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