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參與者應嚴格遵守債券市場相關規定,規範指定交易平臺的債券交易,未經事先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進行網下債券交易。貨幣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各項經紀業務。
《通知》明確,參與者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規定簽署交易合同及相關主協議。其中,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應簽訂回購主協議,開展債券遠期交易的應簽訂衍生產品主協議。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和監管要求。
債券市場參與者開展質押式回購交易,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質押登記。參與者進行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65天。經雙方協商,質押式回購交易可以換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可以現金交割,提前贖回。
通知強調,參與者應按照審慎展業原則,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流動性、杠桿率等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合理控制債券交易杠桿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參與者應當及時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壹是存款類金融機構(不含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自營債券回購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上季末凈資產的80%。
二是在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債券正回購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上月末凈資產的120%。
三是保險公司自營債券回購資金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是公開發行性質的非公司類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和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正回購或債券逆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其前壹日凈資產的40%。其中,封閉式運作基金和對沖策略基金債券的回購資金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前壹日凈資產的100%。
五是私募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合格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其中正在回購的債券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前次凈資產的65,438+000%。
通知強調,人民銀行對債券市場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可動態調整參與者逆周期杠桿要求,協調金融監管部門對債券交易業務進行規範管理。
各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金融機構及其他債券市場參與者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債券交易規範和杠桿率審慎水平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
通知明確,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參與者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內部控制制度等進行自查整改。壹年內未完成整改的,不得進行新的債券交易。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類債券交易,可以繼續按合同履行,但不能繼續。同時要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按相關要求納入表內。相關交易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因納入表內而不達標的,壹年內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