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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規範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管理過程中的財務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籌集的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納入中央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第四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制度。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方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使用包括兩部分:壹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應急度汛支出,下同)。第六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範圍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設;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建設;跨流域調水工程建設;大江大河的上遊綜合治理和中下遊清淤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防汛預警指揮系統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第七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用於防洪工程支出的範圍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點水庫堤防、涵閘等防洪工程的運行維護、防汛搶險和水毀修復;水文、通訊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水毀修復;蓄滯洪區預警反饋器材、臨時救生器材的購置;防汛機動搶險隊的補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訂、宣傳等;其他符合《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支出。

其中用於應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範圍內影響當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第八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的開支:

(壹)應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開支的項目;

(二)部門和單位人員機構方面的開支;

(三)其他未經批準的開支。第九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撥付,要嚴格執行先收後支的原則。財政部根據《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撥款手續,對於無資金來源的撥款申請,財政部不予辦理。第十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設部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執行。每年年初由水利部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和在建、擬建項目情況,向國家計委報送年度基金安排計劃建議,由國家計委審核後與現有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投資進行綜合平衡,統籌考慮,統壹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財政部對國家計委確定的基金使用計劃審核後撥付資金,並進行財務監督。第十壹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安排用於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其使用管理比照《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於中央直管防洪工程的,由水利部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審核同意後向水利部撥付資金。

用於補助地方管理的國家重點防洪工程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委托財政廳(局)、水利廳(局)聯合向財政部和水利部提出申請。財政部商水利部確定補助數額後,由財政部直接撥付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並由省級財政部門商水利部門具體安排使用。地方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這部分資金使用的管理,年度終了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水利廳(局)要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並連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使用情況總結報送財政部和水利部。第十二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計劃等部門的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就地負責日常監督。凡截留、擠占或挪用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論處。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