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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免稅嗎

壹、綜合性的免稅規定

(壹)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獨生子女費;(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5)托兒補助費;(6)按規定報銷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7)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8)民政部門支付的救濟性補助;(9)按照國家統壹規

定發給的補貼、津貼;(10)保險賠款、撫恤金;(1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12)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13)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1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所得;(15)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16)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指《中華人民***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17)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包括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8)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目前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1)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2)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

(二)外籍個人所得稅優惠: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總局最新規定為壹年不得超過兩次並要有交通費支出憑證)、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4)根據兩國政府簽定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5)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7)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三)個人所得稅的減征:

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和幅度內減征個人所得稅。

(2)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二、單項免稅規定

1、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體育彩票和中國福利賑災彩票,凡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壹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首屆“孺子牛金球獎”、“長江學者成就獎”、第五屆“宋慶齡兒童文學獎”、“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6、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8、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9、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0、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1、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三、捐贈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領中扣除。

1、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3、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淮予全額扣除。

4、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5、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6、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領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7、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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