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壹)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是“ 有限合夥產業投資基金”。 1、公司地址(包括註冊的辦事處) 1、合夥企業以及普通合夥人的公司地址。合夥企業以及普通合夥人的公司地址是,或者是由普通合夥人決定的其他地點,但是普通合夥人應及時地將合夥企業或者普通合夥人公司地址的變更告知有限合夥人。 2、 有限合夥企業經註冊的辦事處。合夥企業在 擁有壹個經註冊的辦事處,普通合夥人有權變更註冊的辦事處和代表處。 2、合夥企業的目的 合夥企業的目的是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預備上市公司的股權以及上市公司定向發售的股權,具體包括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轉債、優先股、各種附有選擇權的股權工具等,投資對象包括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的商業聯合體(下文總稱“投資對象”),合夥企業亦可從事普通合夥人認為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或促進合夥企業的權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動以及與此相關的附加事物(例如,進行臨時投資)。為了達此目的,合夥企業有權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適的行動,按照本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人可以代表合夥企業行使這些權利。 3、有限合夥人的條件 有限合夥人需要按照本合夥協議、合夥企業法的要求履行義務。有限合夥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資資本的義務。除此以外,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合同或其他的義務以及合夥企業的任何損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有限合夥人的準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將於 年 月 日或在此之前進行,屆時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以及合夥人對任何平行基金的總承諾金額至少達到億元(“最初交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已被代表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認可,並且將此在合夥企業檔案中的有限合夥人壹覽表中列出(“壹覽表”)。為了對先於“最初交割日”的“投資對象”提供資金,根據普通合夥人的決定,隸屬於普通合夥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為該合夥企業提供資本進行投資。 2、隨後交割。普通合夥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隨後壹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夥人,允許在“最初交割日”成為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增加他的投資額(承諾額),或者增加普通合夥人的投資額(承諾額)(“隨後交割”);隨後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開始後的個月內進行(這壹時期的最後壹天稱為“最終隨後交割日”)。每個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檔案中的有限合夥人壹覽表中列出(“壹覽表”),並受到本協議所有條款的約束。 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對投資對象的投資。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普通合夥人依據自己的判斷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關聯資本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 5、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在某種程度上亦可成為有限合夥人,他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對合夥企業進行投資,或購買有限合夥人所有或部分的權益而成為其受讓人,在此情況下,普通合夥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夥人身份進行。 6、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夥人認為設立平行基金並不恰當,或平行基金並不按照比例分攤費用(包括組織費用),否則,在“最終隨後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普通合夥人可以創建壹個或多個國內的或國外的合夥企業或實體與本合夥企業同時進行投資(“平行基金”),根據稅法、合夥協議等法定文件的約束,“平行基金”將與本合夥企業壹樣,依據相同的條件,同時按照比例(以可獲得的資本為基礎)進行對投資對象的投資。但是,在“最終隨後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視為“競爭基金”,“競爭基金”的建立將以條款iii——投資和投資機會中的條款為依據。
二、有限合夥人如何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壹)有限合夥人是否可以不經合夥企業的其他成員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就象股份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那樣;還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東將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那樣經多數其他成員同意後才能轉讓。
(二)對該財產份額有優先購買權的合夥人究竟是全體合夥人,還是僅有普通合夥人或者僅有有限合夥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本質在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種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利於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