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新家園,讓逝者的生命得以延續,生者的未來得以光明。
在廢墟上建造新家園是壹項艱巨的任務。需要三年時間,幾千億的投入,需要我們的體力,也需要我們的智慧。由於汶川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特別是摧毀災區人民家園的深刻災難,中國億萬人民受到強烈震撼。全社會感同身受,深表同情,願與災區人民壹道,早日建設新家園。但在同情的同時,我們必須保持理性,確保災後重建的順利進行。
第壹,重大災害救助要以財政資金為主。
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有本質區別。財政資金來自稅收,是國民收入在消費前的必要扣除。根據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對社會產品分配方式的設想,社會產品扣除的主要用途是:第壹,補償被消費的生產資料;第二,用於擴大再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於應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儲備金或保險基金,以及滿足公眾需要的行政費用和開支。因此,財政資金代表的是政府持有的社會產品,財政支出是政府根據公共事務的需要對社會產品的分配。
信貸資金來自消費者的儲蓄。消費者將消費後剩余的收入存入銀行,是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產品的壹種儲蓄,是消費者為了獲得收益而進行的壹種投資。他們並沒有失去對這部分資金的所有權,銀行只是借款人和儲戶之間的中介。
由於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來源不同,在使用過程中,財政資金是免費的,而信貸資金是以還款和付息為基礎的。因此,重大災害的救援應以財政資金為基礎。各級政府的救災支出,包括社會各界的捐贈,實際上是對社會現有財富的再分配,其基本特征是資金的無償使用。汶川地震發生後,截至5月25日,中央和地方已安排救災資金1,51億元,計劃建立災後重建基金700億元,海內外各界捐款高達290億元。這些資金屬於對原有社會產品的扣除,直接減少了用於其他消費和投資的社會資源。
金融機構在救災過程中的責任主要是提供及時有效的金融服務,保證救災資金的及時撥付,滿足客戶對取款、匯款、結算、還款等金融服務的需求。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出臺了壹系列針對地震災區的特殊金融政策和應急措施,包括確保救災期間支付系統的通信。
平穩安全,對丟失有效存款憑證的儲戶支付5000元現金,增加災區貸款額度,暫緩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不罰息、不做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
這些政策措施安撫了人心,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受災同胞的同情和支持,也很好地實現了政府和金融機構的職能。
二、建議發行特別國債彌補地震壞賬。
在已經出臺的各種金融政策措施中,最受歡迎和關註的是銀監會的政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而無法償還的債務,應當予以確認並及時核銷”。它使房屋倒塌、損失慘重的人們擺脫了沈重的債務負擔,能夠輕盈地“走向光明”。
地震造成的損失還沒有最終統計出來。但據社會各界估計,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能在5000億元以上。地震造成四川工業企業損失超過670億元,受災企業超過14萬戶,而私有財產遭受的損失預計遠大於企業的損失。這些損失中有相當壹部分會轉化為銀行的不良貸款。據中國農業銀行估算,地震造成的新增不良貸款預計在60億元左右,整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地震中可能形成的不良貸款將遠遠大於這個數字。
根據企業財務管理辦法,銀行核銷不良貸款的資金來源首先是銀行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其次是當期利潤,最後是銀行的資本金。在我國,銀行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比例通常為貸款總額的1‰-2‰,而壹般流動資金貸款和信托貸款的比例為1‰,中長期貸款和風險較高的個人貸款的提取比例為2‰。雖然,從理論上講,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對其貸款風險的準備,但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現有財產保險以地震損失為免責條款,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實際上已經成為除中央救災物資儲備之外唯壹抵禦重大自然災害的社會儲備。按照2008年4月末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總額計算,貸款損失準備金總額約為435億元。這部分資金不僅要支付正常經營中的壞賬損失,還要支付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
賬戶流失,恐怕會有很大的缺口。面對如此重大的災難,貸款損失準備金可能難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損失。尤其是城市信用社和災區農村信用社,大量的壞賬會大大增加其經營困難,甚至被拖垮。即使對於沒有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農行來說,壞賬的突然增加也會增加其股份制改革的難度。
所以,雖然“核銷壞賬”的政策很受歡迎,但核銷的具體方案還是要慎重考慮。建議壞賬認定和財務處置由銀行承擔,產生的損失由銀行和財務雙方承擔。財政承擔的具體方式可以是財政直接註資(如中國農業銀行)、通過中央銀行動用財政存款為金融機構再融資、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長期債券等。
我國在1998建立了救災物資儲備體系,但面對汶川地震造成的巨大財產損失,現有的救災儲備只是杯水車薪。災後重建資金的所有者應該用於災後基礎設施和房屋重建,不可能彌補銀行的壞賬損失。因此,建議中央政府發行特別國債,籌集資金彌補災害損失,並作為銀行核銷壞賬的部分資金來源。
特別國債的購買者可以向商業銀行或普通投資者發行。向商業銀行發行國債,從收緊流動性的角度看,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央行票據的作用是壹樣的,但從財務處理上看,與商業銀行自己核銷壞賬的意義是截然不同的。商業銀行購買國債只是改變了資產結構,資本不會減少。而且國債是流動性很強的金融資產,可以用來抵押、貼現,還可以賺取壹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央行因發行特別國債而放緩存款準備金的上調,也可以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給商業銀行壹定的彈性。
投資者購買特別國債,其實還是壹種“捐贈”。從國民經濟的部門構成來看,社會資源主要分布在私人部門、政府部門和對外部門之間。分配的結果不取決於收入結構,而取決於各部門的支出結構。不管是通過增稅還是發債,只要是政府部門。
支出的擴大意味著支配相應的社會資源。如果政府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用於彌補災區和未來經濟建設的損失,實際上是增加了災區實際使用的社會資源,投資者通過減少實際資源的消耗來彌補災區的損失。但與壹般的“捐贈”不同,這種“捐贈”不會減少投資者的總資產,保持其“捐贈”資產的流動性。
第三,核銷壞賬過程中要防範道德風險
銀監會對壞賬的認定和核銷決策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2008年修訂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三)點和第二章第五條第(壹)點、第(二)點分別規定:“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無法獲得保險賠償,或者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且金融企業未能向其財產和擔保人追償的,以及“持卡人、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持卡人、擔保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上述債權均可認定為壞賬,按規定程序核銷。
但是,任何政策和措施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銀監會的這壹決定最大的問題是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以住房抵押貸款為例。住房抵押貸款是貸款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得住房貸款,貸款人將獲得的款項支付給房地產開發商,然後按月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壹種貸款形式。抵押貸款中,貸款人與銀行簽訂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個人住房抵押(質押)借款合同》確定。這個合同包括兩層意思:壹是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按照規定不能償還貸款時,銀行有權處分抵押物,優先受償;二是當借款人抵押物受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貸款人提供其他擔保提前收回貸款。很明顯。根據合同約定,無論發生什麽情況,借款人都必須履行還款義務。
除了借款合同,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貸款保險合同,以保證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保險公司會向銀行賠付。但這類合同有免責條款,免除保險公司對不可抗拒因素的理賠責任,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
近年來,由於住房抵押貸款競爭激烈,銀行對銀監會要求金融機構核銷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的巨額損失而無法償還的債務的決定深得人心,避免了不良貸款和不良信用記錄同時出現的“雙輸”局面,即貸款人可以不買貸款保險, 但他們必須與銀行簽訂擔保協議,保證壹旦房屋發生意外,必須按照貸款合同償還銀行貸款,這其實是壹種靈活的方法。
此外,在我國,地震等巨大自然災害引發的風險不在商業保險範圍內。即使企業和個人購買了財產保險,也因免責條款而無法獲得賠償。
可見,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按揭貸款的借款人即使房屋受損,仍然要承擔還貸義務。問題是,面對家庭的毀滅和死亡,強迫借款人還款(包括延期還款)既不可接受,也不現實,最終只能形成銀行的不良貸款和大量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因此,
銀監會要求金融機構核銷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的巨額損失而無法償還的債務的決定深得人心,避免了不良貸款和不良信用記錄同時出現的“雙輸”局面。
然而,“不可償還”的確定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是基於房屋受損程度,還是家庭總資產(金融資產不會受損),還是借款人未來收入?如果以房屋受損程度為標準,那麽如何界定已全部歸還銀行貸款的購房者的損失?很難斷定沒有銀行貸款的買家壹定比有銀行債務的買家有錢。
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以家庭總資產或未來收入來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是不現實的。比較現實的選擇是以房屋受損程度作為核銷貸款的標準,同時是否可以考慮抵押物轉讓的方式,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後,必須建立資產保全和追償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債務關系或投資與被投資方關系已完全終止的情況外,金融企業繼續保留對已核銷壞賬的追索權,並繼續收取已核銷壞賬、表外應收利息及核銷後的應計利息。”按照規定,未來是否可以用新房子置換受損房產作為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借款人的債務依然存在。
災區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此時討論還債問題顯得過於理性和冷靜。但生活還在繼續,作為市場經濟的核心精神之壹,我們必須維護和愛護契約原則。
近壹個月來,中央政府動作頻頻。截至2月13日,* * *已安排撥付各類救災補助資金約27億元,為抗擊雪災、穩定生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災後重建中,財政政策應該發揮主導作用。
分析人士認為,對於救災和災後重建等短期緊急問題,采取財政轉移支付、政府購買和減免稅收等政策措施,有助於受災地區迅速恢復生產,維護市場秩序,穩定供求結構。
災難降臨就像疾病,市場自身的免疫系統短期內難以發揮作用,而財政政策就像壹劑良藥。投入的財力越多,功效越大。
隨著今年雪災的突然降臨,中央財政已投入27億元救災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災區特別是重災區災民的生活救助,包括滯留在公路、鐵路上的旅客臨時生活補助、災民倒塌房屋恢復重建、災區城鄉低收入居民臨時生活補助、防疫、物資供應、農林生產救濟、 教育和廣播電視系統救濟工作,以及恢復生產生活的各種救濟費用,如公路等基礎設施的修復。 此外,為幫助受災地區緩解資金周轉壓力,財政部向受災地區緊急下撥63億元支持當地救災工作。
分析人士認為,在災後重建過程中,仍需要財政政策為因災受損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的恢復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根據部署,下壹步災後重建將以電網恢復重建為重點,抓緊搶修基礎設施;組織春耕生產;進壹步加強煤電油運工作;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加強監測、監控,切實做好地質災害、環境汙染、公共衛生、基礎設施、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安全防範工作。這些重要的任務大部分是公共的,所以我們有責任給他們財政支持。
此外,財政支出手段的運用不僅可以盡快重建實體基礎設施,還可以穩定經濟實體因災害而產生的不良預期。雪災導致的食品價格暫時上漲,將使CPI在1和2月份的漲幅居高不下,甚至超過2007年的最高值。必要的資金支持可以加快災區物資流通,保證必要的物資供應,加快恢復生產,從而穩定市場供求秩序,有助於減緩通脹預期。
值得註意的是,災區恢復生產所需的資金支持應該來自財政還是放松信貸,目前仍有爭議。分析人士認為,信貸的放松可能會導致貨幣政策放松的信號傳遞給市場,通過財政撥款或財政擔保來保證必要的資金,可能有助於維持人們對宏觀調控的預期,便於市場參與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當然,財政投入並不是越多越好,要控制其合理範圍,使市場秩序恢復到災前水平。只要恢復了市場秩序,金融這只看得見的手就該退休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