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經營管理人與投入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基金經營管理者與投入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導致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種種不規範行為的根源。目前基金企業的法人代表和有關經營者只把基金作為聚集投入資金的工具,只註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沒有真正明確基金法律關系中自身的受托人地位。在實際操作中,他們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資產的主人,沒有樹立起保護基金投入者的責任感和責任意識,沒有為投入者的利益而實行基金的運營與操作的意識,反而將自己的利益與投入者的利益區別開來。
在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歷程中,基金投入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業績表現所決定的分紅,基金經營管理者的利益則表現為所得到的基金經營管理費用。從理論上看,基金的業績表現良好,基金投入者得到的業績分紅就越多,就會申購更多的基金份額。基金的規模越大,基金經營管理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固定經營管理費和業績獎勵費。因此,基金投入者與基金經營管理人的利益是壹致的。然而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基金經營管理者為了自身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往往違背作為受托人的“忠實義務”,不惜做出損害基金投入者合註利益的行為。這些非法收益大大高於基金經營管理者誠信運營所獲得的正常收入,誘發基金市場中壹次次不規範行為,最終受損的是廣大投入者的利益。
(二)基金信息披露監管不嚴雖然我國基金市場起步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壹直以來都是學者與實務家們關註的焦點。《證券投入基金法》對基金如何實行信息披露、什麽狀況下構成信息披露不當都作了詳細的規範。例如,該法詳細列明了應當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並要求基金經營管理人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然而制度並不是紙上談兵,靜態的制度規範只有在人們能動的行為中才會表現出生命力。事實證明,單純的立法並不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種種不規範行為。要防範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危機,必然要求嚴格執法。嚴格執法的目的在於增強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約束力,增加違法違規者的成本,使其因違法違規而獲得的可能收益無法彌補其成本,從而使市場主體“不敢為、不能為、不願為,”違法違規行為,從而真正達到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目的。目前,中國證券投入基金市場信息披露歷程中的不規範行為日益嚴重,但相關部門對這些違規行為卻沒有表現出高度的關註及應有的謹慎,雖然壹些券商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的調查,但真正受到懲處的卻為數不多。
(三)基金信息波露制度存在缺陷近年來,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經歷了壹系列的完善,但仍然存在壹些問題。例如在信息披露監管主體這壹問題上,對於基金經營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監管,現實法律法規將證監會作為監管者。然而證監會不處於證券投入基金的實際運作歷程中,不可能及時獲得第壹手的資料,所以只能通過整理解析基金經營管理人的報表,以評價和確認其經營和財務是否在合理的危機範圍以內,並對發現的相關問題采取相應措施。這種非現場監管方式,不僅需要耗費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這些從基金經營管理人處單方面報上來的信息也難有絕對真實的保證。這種監管方式上的不完善,導致了我國基金業信息披露不夠充分,由此導致的危機無法充分控制,長期以來壹直為投入人所詬病。
我國關於證券投入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規範是基金經營管理者實行信息披露的基礎,法律規範完善、清晰與否直接決定了信息披露能否取得保護投入者利益的最終效果。制度設計壹旦出現漏洞或者模棱兩可,就會給基金經營管理者鉆法律漏洞的機會,損害基金投入者的利益。《券投入基金信息披露經營管理辦法》第23條是關於基金重大事件的臨時信息披露的規範,雖然其總***規範了28項,但對信息披露實際操作卻缺乏必要的約束。例如其中第16項為“基金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重大關聯交易”,乏明確的、固定的認定標準,基金經營管理人掌握著“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相對投入者而言處於強勢地位,這就導致關聯交易的披露十分隨意,從而不利於保護投入者的合法利益。類似這樣不清晰的規範,在我國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