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壹是救濟貧困的信托;二是促進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導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於社會,但又未列入前三類的信托。長期以來,英國的公益信托壹直享受重要的稅收優惠:第壹,根據《1988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規定,公益組織的收入只要用於慈善目的,通常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第二,公益組織完全占有或者主要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減半征收繼承稅。第三,公益組織出售他人捐獻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稅。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間或去世時將財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均免征繼承稅。個人向公益機構捐款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年公益收益稅收法》規定,公益信托原則上豁免征收資本增益稅。此外,將地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還可以免繳印花稅。為了防止濫設公益信托,英國根據《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務署”,作為公益信托統壹的主管機關。除依法享有登記豁免權的公益事業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應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務署辦理登記。公益信托壹經登記,即確定具有公益性,據此可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設在倫敦的公益事務署和設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務署辦事處請求閱覽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記事項。
美國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組織形式既可以采用單純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大類:壹是公眾信托,即對某壹特定範圍內的居民為了該範圍內的人的利益而捐贈的款項進行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信托。二是公***機構信托,即由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等公***機構在接受捐款以後,將款項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設立的壹種慈善性信托,它允許捐款人獲得壹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將剩余部分全部轉給某個特定慈善性機構,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單壹信托和***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國,公益信托的監督權主要由州檢察長依據《統壹公益信托受托人監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讓信托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並附上信托文件的復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兩種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後,日本居民財富增長迅速,壹些人開始不滿足於僅捐獻給現有的法人團體。特別是由於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務費用太多,經濟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公益信托進行深入研究,認為公益信托雖不適合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擁有壹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管理的事業型公益活動,但對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補助金的供給財產型公益活動是適合的。此後日本公布了統壹的公益信托許可標準,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業務有據可依。在1998年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後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城市環保等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壹是業務僅限於扶助捐贈,由信托銀行負責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批準,不需法人登記;二是信托銀行作為善意的管理人,對信托財產實現嚴格獨立管理;三是通過設定信托管理人來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稱中可載入財產捐贈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贊頌其善意;五是對公益信托實行稅收優惠。什麽是公益目的,並沒有壹個固定不變的範圍和定義,因為公益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很難確定壹個普遍使用的、客觀的標準。例如,英國早期曾經把“資助貧困的未婚子女結婚”當成慈善目的,但目前,這壹慈善目的幾乎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相應的,由於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惡化對人類的威脅日趨顯現,許多國家先後把環保作為公益目的。為適應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法院判例,來擴大慈善目的的範圍。我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也應當在《信托法》第六十條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對公益目的認定采取寬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