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中提取3%,作為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費)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即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未納入預算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即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二)自1998年起,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安排1,000萬元,作為水利建設基金。待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辦法出臺後,再另行研究確定出資額。
(三)根據《關於發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4〕70號)規定征收的防洪工程維護費,並入水利建設基金。
上述三項資金構成水利建設基金,全部作為市級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四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中,水利建設基金的收繳辦法:由市財政局依據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及征地管理費收入實際繳入市級國庫數,每月按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第五條 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中,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辦法:對車輛通行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等項政府性基金(收費),根據不同情況,由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按3%提取或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壹)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項目,每月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數額,按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並繳入市級國庫。
(二)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項目,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隨征收政府性基金(收費)營業稅時,使用加蓋“水利建設基金”字樣的工商稅收通用繳款書壹並征收,全額繳入市級國庫。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監督。對不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稅務部門除責令其上繳外,還應按欠繳數額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第六條 按規定提取和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在銀行收入日報表“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科目中核算。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實行基金預算管理。每年年初,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小河流、堤壩、水庫的治理;市重點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第九條 水利部門對財政撥付的水利建設基金,要設置專戶進行核算和管理,並按照規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年度維護計劃和年度預算使用,嚴禁移作他用。第十條 水利部門經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理,並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