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身份證幫別人代購車了,出了車禍,不應當承擔責任,除非這個車禍是因為身份證所造成的,或身份證的主人是事故主體或責任人外。
二、《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擴展資料
市民張明(化名)為了幫助外地戶口的親戚李德(化名)買車落戶方便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了他,可沒想到的是近日差點“攤上事兒”了。
五壹期間李德駕駛著摩托車回老家宿州過節,路上與壹輛電動車相撞,以致電動車車主王麗(化名)受傷。王麗住院花了3萬余元。
受傷者王麗則認為李德是駕駛者要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而張明作為車輛的登記車主,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而要求張明也要賠錢。
張明覺得雖然車子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可出交通事故這事兒和自己沒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開始李德是不願承認車子是借我的身份證登記的。後來,在我們雙方的***同協商以及親戚的調和下,他才願意承認,本來都是關系不錯的親戚,可為了這事兒搞得彼此都很不愉快。”張明說。
淮北市相山區法院附近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孟春江律師表示,如果李德對車輛權屬的陳述與張明壹致,受傷者王麗對此陳述也無異議,那麽張明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不對車輛實際支配、運行和收益,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李德和張明的說法不壹致,不承認車輛的實際歸屬,那麽就無法查清車輛的實際歸屬情況,如果李德這次出事故時出現喝酒等情況,那麽張明就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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