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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1,保險肯定有風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為了適用大數原則,不承保可能受益的風險,所以商業保險機構壹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2、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就是這種補償不是恢復被破壞的原物,也不是補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可以計算的。在人身保險中,人本身的價值是無法計算的,但人的勞動是可以創造價值的,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損失,從而減少個人或家庭的收入,增加支出。因此,人壽保險是以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方式彌補這種經濟上的增加,而不是保證人們恢復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3.保險必須有互助和經濟關系。保險制度是將損失分攤到許多單位,以減少受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被保險人* * *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賠償基金,* * *共同獲得保障。

4.保險的出資必須合理。保險賠償基金由被保險人分擔。為了使每個人的負擔公平合理,需要科學地計算貢獻。

第壹,自願。商業保險的法律關系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自願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而社會保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

二是有利可圖。商業保險是壹種商業行為。無論公司采取什麽組織形式,商業保險的目的都是盈利,而社會保險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

第三,從業務範圍和保險利益的賠償給付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也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數額的保險費,可以在保險價值範圍內獲得相應數額的保險利益,體現了多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因投入的保險費多少而有所區別保障,體現了基本社會保障的原則。

回復時間:2021-08-11。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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