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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程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壹、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基金投資者選擇投資基金產品是希望獲得壹種金融增值服務,投資收益無疑是吸引投資者的最重要因素。作為專門從事金融服務的基金管理人,其最重要的職責是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管理好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合理回報;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權利之壹就是分享基金財產的收益,獲得基金投資的紅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及時將收益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2.參與清算後剩余基金財產的分配。當出現法定情形或者約定情形導致基金合同終止時,應當依法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剩余的基金財產歸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非常參與清算後剩余基金財產的分配。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根據本法相關規範,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申購或贖回。因此,封閉式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依法轉讓其基金份額;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申請贖回其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

四。根據《規範》的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請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65,438+0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壹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不召集的,代表65,438+0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這壹規範進壹步保證了基金份額持有人請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的實現。

動詞 (verb的縮寫)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的規範,表明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參與壹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根據本法第71條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下列事項: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2.基金募集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3.改變基金運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5.變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上述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行使表決權,每份基金份額有壹票表決權。

不及物動詞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規範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權利。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因此,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將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登記中心、相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基金份額持有人查閱。支付費用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合理時間內獲得基金資料副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不斷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與基金價格持有人的溝通與交流,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

七。為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訴訟地位,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並指出基金價格持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途徑。

八。《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這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享有的除上述具體列舉的七項法定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法定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督;就是這樣壹個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壹定年限後贖回時可以享有免除贖回費的權利。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