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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基金征收及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大力發展節能、節地、利廢、保溫、隔熱的新型墻體材料,加快 本市墻體材料革新,推進建設節能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於 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意見的通知”和皖墻辦字(1992)第3號文件《關 於推進我省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工作以及征收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基金的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墻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均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成立合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領導小組下設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基金 的收集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轄三縣也應成立墻改辦,業務上接受市墻改辦的指導。

市墻改辦設在市建材工業公司。第四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是貫徹落實“保護耕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三項國策的措施之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配合和支持。第二章 發展基金的征收第五條 凡是耕地、園地、林地的土壤為主要原料生產粘土實心磚的單位或個人,每畝征收發展基金100元。該項資金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代收。第六條 凡使用粘土實心磚、孔沿率小於30%的非承重空心磚、孔洞率小於15 %的承重空心磚和摻粉煤灰、煤矸石等工業廢渣體積比低於40%的燒結磚建造各類建築的用戶(以下稱建設單位),壹律按以下標準交納發展基金。

(壹)框架結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二)非框架結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6元。

該項發展基金由規劃管理部門代收。第七條 建設單位壹律先按工程建築面積預交發展基金,若工程采用了新型墻體材料,由墻改辦會同規劃部門、建築管理部門在工程建築結構竣工驗收時,核實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面積,退回預交的發展基金(含利息)。第八條 利用工業廢渣生產粘土實心磚,其廢渣滲兌比例由墻改辦會同市建材主管部門核實。第九條 發展基金按實際收取數分成給代收單位壹定的代收費用,具體數額由墻改辦與代收單位商定。第十條 交納的發展基金可以在生產或建成本中列支,已交納發展基金的單位,如交納能交基金和預算外調節基金有困難的,按規定程序報批減免。對殘疾人興辦的福利事業設施免收發展基金。第十壹條 各縣墻改辦必須將按本辦法征收的發展基金按月匯集,並於下月5日前交市墻改辦70%,縣自留30%。第三章 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申請使用發展基金。

(壹)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及其建築體系的科研攻關,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二)老建材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結構調整和節土、節能、利廢項目;

(三)開發建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科研和材料試驗需要的部分短期(不超過壹年)周轉資金;

(四)市政府表彰獎勵在墻體材料改革的科研、設計、生產、推廣以及收集、管理發展基金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費用;

(五)墻改辦的辦公經費。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發展基金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申請使用發展基金的項目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範圍,並經市墻改辦 組織有關部門論證;

(三)自有資金要占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以

(四)必須有償還能力,並要有法人做償還擔保。第十四條 使用發展基金必須按下列程序審批。

(壹)使用單位向所在地墻改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墻改辦審核批準,報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領導小組備案。第十五條 使用發展基金的單位必須與墻改辦簽訂合同,並定期向市墻改辦報送項目進度表和發展基金使用的會計報表,項目完成後要報送該項目完成報告和決算書。市墻改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項目驗收。第十六條 市、縣墻改辦要配備專職財務人員管理發展基金,單列賬戶,統壹在所在建設銀行開戶存儲。並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第十七條 收集發展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收款收據。並套印財政部門票據監制章。第四章 獎懲第十八條 市、縣墻改辦必須定時向上級墻改辦報本級發展基金年、季使用計劃及財務會計表,並在每年第壹季度內向領導小組會議匯報上年度發展基金使用情況。第十九條 凡模範執行本辦法,積極開發新墻體材料及其應用技術和綜合利用工業廢渣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征集、管理發展基金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