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或職工欠繳醫療保險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繳費;
2、且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欠醫療保險的,也可依法申請繳費。
補充醫療保險的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後繼續繳費的,必須按規定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補足中斷期間的全部欠款;
2.逾期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逾期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3、參保人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享受統籌基金待遇的次月起支付;
4、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月份開始,三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5、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8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6個月後方可享受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6.中斷後未補繳的,視為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