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繳存基數僅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1,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相當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資房、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20%以上的自籌資金(住房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20%;已購住房面積在90-144平方米的,自籌資金不低於30%;購買住房面積在144平方米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4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具有完全產權的房地產作為抵押或者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
5.申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滿壹年,中斷三個月的不予辦理);
6、不存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債務和其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未清償債務;
7.沒有不良貸款記錄。
綜上所述,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為職工又快又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