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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規範和統壹新農保業務操作流程,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農保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勞動保障所(以下簡稱“鄉鎮所”)經辦,村(居)委會協辦(以下簡稱“村協辦”)協助,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新農保經辦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征繳、基金撥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審計、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省、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開展新農保管理服務,協調財政補貼及時撥付;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新農保業務管理辦法;參與制定當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規則;制定本地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內部控制和審計制度,開展內部控制和審計工作;規範保險費征繳、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和管理;編制、匯總和上報本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新農保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負責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基金撥付、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發卡、統計管理、咨詢、查詢和上報等工作。,並對鄉鎮辦事處的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指新農保業務直接在地級以上市實施,下同)

鄉鎮辦事處負責對參保人員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輸入相關信息,並接受咨詢、詢問和舉報,政策宣傳和公示。

村協辦單位具體負責新農保登記、繳費檔次選擇、待遇領取、關系轉移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上報。他們還負責向參保人發放相關材料,提醒參保人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辦理領取待遇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解讀、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宣傳等工作。

第四條新農保基金應當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分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者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持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