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Separation)意指政府權力在機構、職能、人員三個因素上的分立。
制衡(check and balance)則是由分權學說中派生出的另壹個因素,它與分權學說相伴而生並進而成為西方憲政理論中另壹重要理論。其意為:如果遵循關於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分立,那麽政府的每個部門都將成為對其他部門行使專斷權力的制約,並達到各部門權力的平衡與協調。於是便向分權學說註入“對權力行使實行壹套積極限制”的觀點。因此,分權制衡就是把國家權力按其性質和作用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人員掌握並使各種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這壹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制衡理論在西方世界源遠流長。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英語寫法:checks and balances。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民主國家普遍采用的壹種民主政治制度。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壹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壹種方法是采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壹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壹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1787年,美國建國時,立國者對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壹、三權分立和分權制衡原則下的美國憲制架構(1)立法權歸於國會①國會實行兩院制;②參議院、眾議院的選舉規則;③立法權歸於國會,法律的實施經總統批準;④國會擁有宣戰權;⑤參議院對總統任命權、締結條約的審批權;⑥在職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員。
(2)行政權歸於總統
美國的總統權利使聯邦的行政權保持強有力的地位,是美國政治制度的特點,美國政治制度被稱為總統***和制,簡稱總統制。美國總統是全世界最有權力的職位之壹,他的權力由憲法賦予,歸結起來為:“保衛美國聯邦憲法及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美國總統主管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壹個有幾百萬人的龐大組織。而且,美國總統在立法和司法事務方面也有很大權力。
美國總統權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現為:
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壹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在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準;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壹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
(3)司法權:歸於聯邦法院
監督和解釋憲法,最高法院擁有最高裁判權。
(4)“分權與制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權力之間制約達到平衡。總統和國會之間、國會本身兩院之間、司法與其他部門之間均構成制衡。美國是壹個***和制國家,其政體是總統制***和制。"三權分立"為美國政治制度主要原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立法權屬於國會(the Congress),行政權由總統行使,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二、三權分立下的美國州政府的憲制架構。1.兩黨執政美國實行兩黨制。最大的兩個黨為***和黨(Republican Party)和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自19世紀50年代確立兩黨制後,這兩個黨就壹直通過競選總統而輪流執政。此外在美國還其他壹些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這兩個黨輪流執政的地位。2.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美國還是壹個聯邦制度國家,即中央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權力,各負其責。聯邦政府由三個基本部門組成--總統、國會、最高法院。國會制定全國統壹的憲法和法律。各州政府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組成。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但不能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相沖突。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有外交、維持軍隊、處理州際關系及貿易、征稅、舉債、鑄幣等;各州政府主要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