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任務之壹是搶救傷者。要采取各種措施,充分保證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能夠得到及時的搶救和治療,從而有效地減少交通事故的傷亡人數,保障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安全。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將醫療機構搶救傷者的義務規定為法定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事故車輛身份明確,且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明確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搶救費用。由於保險的性質,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責任限額。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2.事故車輛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投保責任險已到期未續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3.肇事車輛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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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經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載明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