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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6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6月6日+10月8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範圍: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

(三)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以及參加保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原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權利和義務)

企業、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降低。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規定的繳費年限時,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管理主體)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養老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六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繳納,個人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壹)企業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月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8%。員工工資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確定。職工上月工資超過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上月工資低於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三)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人參保人員,繳費基數逐年到位。2006年,繳費基數可按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2007年的繳費基數可按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和100%確定。自2008年起,按照四川省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4)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12%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第七條(繳費渠道)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八條(個人賬戶的設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國標GB11643-89),為職工和參保人員個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第九條(個人賬戶規模)

從2006年6月5438+10月1開始,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職工個人賬戶,全部由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個人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並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存款包括:

(壹)65438+2005年2月31之前按照原規定建立的個人賬戶本息;

(2)2006年1之後做的個人賬戶本金和收益;

(3)2006年1以後未核實的個人賬戶本息。

第十條(個人賬戶收入)

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操作,計算收入。

65438+2005年2月31之前的個人賬戶存款,65438+2006年10月1之後未實現的個人賬戶存款,按照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算壹次利息,計算所得利息並入個人賬戶存款。

個人賬戶存款的記賬利率按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退休後,參保個人領取基礎養老金後,個人賬戶余額繼續計息。

第十壹條(個人賬戶留存)

職工和參保個人中斷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轉賬)

職工和參保個人在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內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壹並轉移,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不轉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市統籌流動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調入或招入已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調入或招入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事業單位,個人賬戶暫不轉移,繼續由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準備金的使用)

個人賬戶儲存額用於職工退休、參保個人領取基礎養老金後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或死亡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壹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出境人員個人賬戶的退還)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按其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壹次性退還給本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前出國或出境定居的,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收入及利息)在作為個人參保人員參保期間壹次性退還給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繼承)

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005年6月5438+2月31之前,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前死亡,個人作為個人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期間按規定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收入及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和個人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金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發放社會保險卡,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可持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儲存額等參保信息。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險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辦。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治療範圍)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

基礎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在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18條(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計算和分配辦法)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參保個人達到規定年齡領取基礎養老金,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從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方式計發:

(1)0996+65438+10月1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參保人員達到規定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發放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他,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給他1個月,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 12 31之前參加工作,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整養老金。

(3)1995 12 31之前參加工作,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不滿15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參保人員達到規定年齡領取基礎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他,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給他1個月,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相關計算公式:

1.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壹年度四川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由本人繳費工資與1990 1至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或個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手續當年歷年相應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比例確定。歷年工資指數我都交了。2005年以前按照市政府2001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83號令)執行。從2006年開始,按照本人上壹年度繳納的工資與四川省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月表退休年齡計劃月數退休年齡計劃月數退休年齡計劃月數40歲23351歲19062歲1歲23052歲18563歲1742歲22653歲。4歲17565歲10144歲22055歲17066歲9345歲21656歲16467歲8446歲21257歲15868歲75438。70歲5649歲19960歲13950歲19561歲132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 65438+2月31,個人賬戶建立前累計繳費年限為1.3%。

4.調節基金

調節基金=70元計算比例

2006年至2010年的計算比例分別為90%、70%、50%、30%和10%。2011起不再計繳調節基金。

第二十條(養恤金限額)

退休人員和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個人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退休時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第二十壹條(過渡期內的計發方式)

2006年6月5438+0日至2065年2月5日過渡期內退休並辦理了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方法與原計算方法比較確定:

(壹)該方法的計算方法與原計算方法比較時,原計算方法計算的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采用2005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困難國有企業轉業幹部提前退休、企業因病或非因工退休或辭職時,原計劃和繳費辦法每年提前扣除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的2%,不再扣除本計劃和繳費辦法。

(二)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退休的,按此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發的,在按原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分別為10%、30%、50%。

(三)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退休的人員,按本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低於按原計發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的,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退休待遇)

符合退休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原始養老金支付)

2005年6月5438+2月31前,已退休、退職並按個人保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含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按本辦法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計發辦法的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24條(養恤金調整)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和個人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的特別規定執行。

調整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喪葬撫恤金)

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報告並核實死亡證明有效後,應當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手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壹)喪葬補助費標準:退休人員死亡當月按1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死亡時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和個人參保人員,按照其死亡時四川省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

(2)壹次性撫恤金標準:離退休人員死亡當月按1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發放。退休人員和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死亡當月按8個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三)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的條件和發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禁止重復參保)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參保。

第五章企業年金

第二十七條(企業年金)

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基金全額積累,市場化管理運營。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納的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企業年金計劃和基金管理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金來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和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運營收入;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按規定從其他地方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六)財政補貼;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基金支付範圍)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

(壹)基礎養老金納入統籌項目;

(二)按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的;

(三)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人員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並死亡後壹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

(五)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繳納的壹次性費用;

(六)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入其他地方;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資金管理)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禁止擠占挪用。

第三十壹條(資金監管)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依法監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基金管理和日常審計。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

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隱瞞工資總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問責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時間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前、後、上、下、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解釋權)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與上位法的聯系)

國務院和四川省政府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相關內容的調整已有規定的,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第39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2001 3月13市政府發布《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整合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