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項目必須具備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等有關文件,並納入當年金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貸款項目的地質資源必須切實可靠。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質儲量需經國家儲委或省儲委批準,勘探程度應達到C級以上;小型建設項目規模在100/200噸/日的應有省儲委批準的地質勘探報告,其中C級儲量應占30%;100噸/日以下(不含100噸/日)廢止的需有地質部門提交的詳查報告,其地質儲量的勘探程度原則上應達到C級或C+D級;D級儲量不能作為設計依據。
3、貸款項目的有關建設手續齊全,建設項目所需施工力量、設備、原材料、燃料有保證,“三通壹平”工作基本完成,環境保護措施可靠,配套項目的各靠條件已落實;
4、貸款項目投資中,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必須落實,自籌資金(包括開發基金)不得少於單項總投資的30%,並打足貸款利息和建成投產後的鋪底流動資金;
5、對多頭貸款的項目,經辦行要調查企業在其他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等情況;
6、貸款項目必須經人民銀行或委托有資格的咨詢公司評估,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
7、必須有壹定經濟能力的法人為貸款擔保,黃金總公司和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對本行業建設項目的貸款負有總的責任;第四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第九條 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壹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全部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基建貸款期限,小型項目最長不超過三年,大中型項目壹般不超過五年,個別建設期長,經濟效益好確需延長貸款期限的項目,經省級分行批準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技改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設備儲備貸款期限為壹年。第十條 貸款利率,按照同期金銀專項貸款利率執行。第十壹條 計收利息方法,自貸款之日起,基建貸款、周轉貸款按年結息收息,技改貸款按季結息收息。
如遇利率調整,采取分段計息辦法收利息。第五章 貸款計劃的編報與審批第十二條 申請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金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經人民銀行審查、評估並同意給予貸款支持後方可列入貸款計劃。需國家審定的大型金銀生產建設項目,在向國家計委報送可行性報告的同時,應將副本及已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借款申請書(附件壹)送人民銀行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下均稱分行)由總行或總行委托的分行組織評估。中小型金銀生產建設項目,由分行組織有關分支行進行評估。第十三條 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各級人民銀行參考同級有關部門和金銀生產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對貸款項目進行篩選,編制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逐級報送總行,由總行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下達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
分行編制的下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應於當年十壹月底前報送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