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壹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壹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壹是基於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所謂私募基金,是相對公募基金而言,它的標誌性特征是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因為這種非公開性,私募基金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中最為隱秘的壹股資本力量。
《中華人民***和國投資基金法》草案第四稿有專門壹章用於規範“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其中壹些條款如“投資人數應當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每個投資者的最低出資額由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規定,但不得低於10萬元”,“設立特定基金,應當向國務院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等,意味著我國基金業正在醞釀著壹場調整和突破,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場化的步伐將加快。
私募基金並非是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監管的基金,它是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資者,而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壹般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股說明書)等形式募集的基金。在國外,壹些著名的基金公司如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等,都是典型的私募基金。由於私募基金容易發生不規範行為,所以,壹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限定私募基金證券的最高認購人數,超過最高認購人數就必須采用公募發行。
私募基金與壹般的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差別 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
募集方式 非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
募集對象
少數特定投資者, 多為有壹定風險承受能力、資產規模較大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不確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信息披露要求
相關信息公開披露較少,壹般只需半年或壹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投資更具隱蔽性
要求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
服務方式
“量體裁衣”式,投資決策主要體現投資者的意圖和要求
“批發“式,投資決策主要基於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格和策略
監管原則和標準
監管相對寬松,基金運作上有相當高的自由度,較少受監管部門的限制或約束,投資更具靈活
對基金管理人有嚴格的要求;對基金投資活動有嚴格的限制
對投資者的要求
具有壹定的投資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相對較低
風險
相對較大
相對較小
雙方關系
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
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
鑒於私募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壹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壹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壹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壹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壹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壹般只需半年或壹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壹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
1993年-1995年:萌芽階段,這期間證券公司與大客戶逐漸形成了不規範的信托關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階段,此期間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托承銷商進行投資,眾多的咨詢顧問公司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
1999年-2000年:盲目發展階段,由於投資管理公司大熱,大量證券業的精英跳槽,憑著熟稔的專業知識,過硬的市場營銷,壹呼百應。
2001年以後:逐步規範、調整階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業務向集中投資策略的轉變,操作手法由跟莊做股到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
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
第壹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的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
第二種,接收帳號(即客戶只要把帳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於贏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此種都是針對熟悉的客戶,還有就是大型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