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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本條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五種違法行為,包括:

1,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和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這些都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做到或者違反了,就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存入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存入財政專戶,可能導致截留私分,損害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安全和完整,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扣繳或者拒絕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構成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丟失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和用人單位的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繳費記錄壹般包括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繳費申報和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或者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和銀行賬號等。,是用人單位繳費的基本材料和依據。繳費申報表、審核程序和經辦機構建立的用人單位繳費記錄賬冊是用人單位實際繳費金額的依據。“丟失”可能是因為疏忽,“篡改”是因為故意。因此,它既包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故意行為,也包括因過失造成的行為。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這壹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