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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救助的教育救助的形式

(壹)財政撥款

基礎教育和中等教育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但中央和省級財政依然遵循“統籌規劃、保證重點、扶持貧因、獎勵先進”的原則,根據各地教育實際和財力水平,在財政預算中撥出貧困地區教育專項撥款,用於貧困、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的義務教育補助費用、高等教育的部分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籌資和部分利息的償還等。其具體政策有:

(1)1995年6月8日,國家教委與財政部聯合舉行了“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聚集中央、地方各級財政,有重點地改善貧困地區和義務教育發展薄弱地區的小學、初中辦學條件,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其中,中央集資專款39億元,地方各級財政動員資金達61億元,21個省、自治區受益,涉及了全國“八七”扶貧攻堅計劃中的大部分貧困縣592個,使其中318個縣實現了“兩基”目標(基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少年文肓)。

(2)在農村,由於原有基礎教育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以鄉級政府為組織者,通過對農民征收3%的教育附加費來保證,結果出現了壹些地方教師T資拖欠嚴重的現象。於是在2001年開始了農村教育體制的調整,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新體制”。同年,中央財政投入50億,用於中西部貧困地區發放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的專項補助。中央同時決定,在2年內出資30億元專項基金用於中小學危房改造T程。中央財政還向全國提供1億元助學金和1億元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專項經費,2005年對農村小學教育實施壹費制,減免學生的學雜費。

(3)隨著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1997年以來,國家相關部門通過確立“獎、貸、助、補、減”這五個方面的救助體系,著力解決家庭貧困大學生的學習、生活等問題。其中,“獎”是指我們非常熟悉的學校各類獎學金,用以資助家庭經濟困難而學習優秀的學生和學習農業、師範、體育、航海、民族等特殊專業的學生;“貸”是指由金融機構對高校貧困學生開展的各種貸款,其中部分利息由國家財政解決;“助”是指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設立的勤下助學崗位上適當勞動,給予適當的報酬;“補”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專款用於家庭困難大學生的困難補助,國家規定高校每年都要從學費中提取10%左右的用於困難學生的補助;“減”是指減免學費,國家規定對學習農業、師範、體育、航海、民族等特殊專業的學生和家庭困難的大學生減免學費。

(二)教育自救

教育自救是指鼓勵學校積極創辦校辦企業,並給予優惠政策,使學校進行教育的自我救助。我國各個地區充分利用自身條件,結合政府從稅收政策方面給予的優惠,校辦企業整合學校科技、人才、設備的力量,得到了很好的發展,既促進了科技產品化、商品化,又為學校的發展、當地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截至1996年,校辦企業及其勤T儉學的收人用於教育的投入達87億元。如內蒙古自治區根據本地土地遼闊的特點,提出農林牧區學校建設“三百工程”的計劃,即每所中、小學營造百畝林,經營百畝地,飼養百頭豬。有的盟市再加上“壹廠壹園”,即壹個小型加工廠和壹個生物同。如科爾沁1997年底已實現“三個百”的學校有18所,“兩個百”的有25所,“壹個百”的有36所,全旗中小學年收益700萬左右。

(三)社會捐助

社會捐助包括社會團體集資、單位集體集資、個人捐贈、海內外僑胞和港澳臺胞的捐資、國際組織的捐贈以及教育基金。形式有教育基金會、東部發達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扶困掛鉤制度、希望T程等。社會捐助的資金數量不可低估,僅1996年就達188.42億元,占當年教育經費來源的8.33%。各類教育基金會踴躍成立,如青海省西寧市政府出臺了《西寧市貧困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救助暫行辦法》,建立了“西寧市教育救助基金”,由市財政局每年出資20萬元,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每年籌資20萬元,同時社會各界也給予捐助。地區之間的互幫互助也聯系頻繁,如深圳市先後為西藏、貴州、甘肅、新疆各捐1億元,用於資助這些地區的貧困學生。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爭取國際組織的教育援助,僅從世界銀行貸款就達14億美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組織的“希望工程”活動更是眾所周知,在其覆蓋的貧困縣中,失學兒童占在校小學生的比例由1985年的3.6%成功降至1998年的1%。1998年,中國慈善總工會還啟動了“燭光工程”計劃,包括兩部燭光救濟金、貧困教師生活補助、燭光助教基地、開展教師培訓、建立燭光圖書館等救助項目。2000年該工程***投入資金3059968萬元,捐贈物資約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