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假
女工有權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分為產前和產後假。產前假15天,產後假83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晚育者將增加30天假期。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流產產假分為四個月,其中不滿四個月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如果流產超過4個月,產假為42天。
(2)產婦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尚未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由單位支付。
(3)生殖醫療服務
生殖醫療服務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與生育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超過規定的醫事服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員工自行承擔。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享受相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
(4)分娩時的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女職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嬰安全而制定的特殊政策,包括收入保護和健康保護。
(5)產婦女工的職業保障。
關於女職工生育的職業保障,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規定,保護女職工不因懷孕、生育和哺乳而失業。任何單位不得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關系。
對勞動合同期滿但哺乳期未滿的女職工,其勞動關系順延至哺乳期滿。此外,國家還通過民事救濟對無生活來源的孕婦和產婦提供生育救助。
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人保公司開辦了母嬰健康安全保險,起到了補充生育保險的輔助作用。
擴展數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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