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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工傷死亡賠償金代為領取怎麽辦?

社保案例:工傷死亡賠償金代為領取怎麽辦?

近日,武昌市民陳雪飛向記者反映,武昌市教育局違規發放父親陳英華因工死亡賠償金(補償金),導致她作為第壹繼承人無法領取相關賠償金。

9月12日,五常市長山中心學校教師陳英華下班後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五常市長山鄉中心學校依法為陳英華死亡申請工傷認定。7月10,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陳英華死亡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經核算為446,534.00元。陳英華的父母已經去世,現在她有壹個女兒陳雪飛和她的再婚配偶王淑華。他們倆都同意賠償。

在上海陳雪飛,我聯系了五常市教育局,要求她和她的繼母王淑華* * *到場領取賠償金(補償金),但遭到拒絕。她回到武昌後,錢被王淑華拿走了。作為第壹繼承人,陳雪飛認為只有在她和繼母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才能分配,但學校表示王淑華收到錢時,已經聲明壹切後果由她自己承擔,即此事與學校無關。

此外,陳雪飛告訴記者,之前的工傷賠償材料都是由陳雪飛和王淑華申報的。按照正常程序,補償款應該全部由五常市撥付給長山鄉教育辦,兩人都到場領取。但在實際發放過程中,財政撥款到位前7天,教育局通知長山鄉中心學校提前支付王淑華。後來多次到五常市教育局,壹位姓謝的副局長說,法律沒有規定不能由繼母壹個人來收補償款。

北京中生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認為,學校要求王淑華寫壹份所有責任的聲明,相當於學校明知此事不合規,通過交費聲明推卸責任。這壹解釋對不知情的第三方陳雪華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述446534.00元由同為第壹順序的王淑華與陳雪飛協商達成分配協議後,按約定另行支付;王淑華與陳雪不能協商達成分配協議的,在王淑華與陳雪訴訟中,由人民法院判決分配股份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付。

為此,記者聯系了參與者之壹的五常市教育局人事股股長童海波。他表示,負責此事的謝副主任正在開會,今天下午會給記者回電,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已經好幾天沒有人回復此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