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某些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
(1)職工就醫80%由統籌基金支付,20%由個人支付;
(2)退休人員就醫,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支付15%。
住院和門診緊急救援:
職工和退休職工在醫院和門診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
以下部分由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但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的費用;
1.壹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88%(退休人員90.4%),個人支付12%(退休人員9.6%)。
2、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88%),個人自付65+05%(退休人員
12%);
3、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82%(退休人員85.6%),個人自付18%(退休人員14
.4% )。壹、改革的任務和原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二,覆蓋範圍和支付方式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市、盟)或縣(市)為單位。原則上,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在全市範圍內(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企業。生產流動性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地在異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必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繳費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四、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部分按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三個月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在統籌地區,應當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五、加強醫療服務管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批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中西醫結合的原則,兼顧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入競爭機制。勞動者可以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處方在多家定點藥店購藥。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發展的決定》(鐘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讓人民群眾用較少的資金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和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內部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療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和管理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總收入中的比重;要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療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規劃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相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六、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問題。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籌資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管理。醫療費用不足支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納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金額和醫療費用個人承擔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不降低部分特定行業職工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福利費不足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
七、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始於1999年初,基本完成於1999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順利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