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職責調整,貴港市教育局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擬定全市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和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三)根據計劃部門下達的招生總量,結合本市和學校實際制訂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招生計劃。
(四)綜合管理全市教師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負責對中小學教育實施督導。
(五)審核高級中學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審核市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專業設置與調整;指導中等和中等以下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制訂技術裝備規劃,指導實施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社會力量辦學工作;指導全市學校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工作。
(六)負責按國家的規定,制訂全市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學校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七)管理全市的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組織實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中會考、中考等。
(八)指導全市的“兩基”工作,並負責對達到“兩基”達標的縣市區進行復查,進壹步鞏固、提高“兩基”的工作成果。
(九)按國家教育經費“三個增長”的規定,統籌管理本級教育經費,參與起草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國內對我市的教育援助捐贈和教育貸款。對我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工作進行管理。負責按照授權分配自治區和市政府下撥的教育基建投資和教育事業費;負責指導全市學校基建項目的立項及投資計劃的實施,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財務管理、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綜合統計工作。
(十壹)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工作。
(十二)協同市有關部門平衡、審核局二層機構和學校的機構設置、編制定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負責對局二層機構和學校的主要領導幹部(貴港市高中、貴港市職教中心校長除外)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十三)直接管理市直學校,審批全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初中以上學歷教育辦學資格,管理全市社會力量舉辦的高中階段學校;管理市直及自治區、中央有關單位在市區舉辦的學校。負責全市普通高中和市直學校以及中央、自治區、市直有關單位在本市舉辦的中小學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履行中小學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調配交流、職務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獎懲等管理。
(十五)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美育工作、安全工作、國防教育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七)加強對我市語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十八)協調有關高等教育事務。
(十九)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工作。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