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慈善事業工作的組織、協調。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慈善事業的推動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慈善聯席會議機制,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財政、稅務、文化廣電旅遊、民族宗教、公安、市場監管、教體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市總工會、***青團、婦聯、僑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各類群團組織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支援服務。
鼓勵宗教界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臺同胞、華人華僑參與慈善事業。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加強培育發展區域性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支持類、咨詢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依法開展下列慈善事業促進活動:
(壹)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制訂,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
(二)推動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誌願者動員、慈善項目實施等方面的行業交流與合作;
(三)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四)加強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的品牌建設;
(五)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第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向孤寡老人、孤兒、殘疾人、重病患者、受災人等特殊人員提供精神安慰、勞務幫扶等慈善活動。
倡導在單位內部、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引導捐贈閑置物品,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公園、商場等公***場所的經營管理者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公證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實行費用優惠。第十條 市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資金扶持、提供初創服務等措施,重點培育提供公***服務和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鼓勵支持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體、生態環境、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提供社會救助服務。
鼓勵發展資助型慈善基金會,引導成立企業基金會、家族基金會、社區基金會等各類慈善基金會。第十壹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鼓勵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鼓勵捐贈股權、知識產權收益、技術、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標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運用互聯網和新媒體技術創新慈善活動,鼓勵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依法開展網絡募捐。第十三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鼓勵和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鎮區、社區(村)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為中心,以機關和鎮區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機構為網點的社會捐助網絡,建設困難群體物資需求和物資配送管理系統,為慈善捐贈接收、開展經常性扶貧濟困等慈善活動提供服務平臺。第十四條 鼓勵誌願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合作,根據社會需要定期開展慈善活動。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時,可以邀請誌願者參與救助對象核查、救助項目實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