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壹)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壹)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再增加1.4%。
(三)在(壹)、(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
(四)在(壹)、(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落實相關解困標準。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責任分擔要求,我省財政需負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標新增支出的5%,當年養老金調標補助資金計入下年地方財政補助基數;按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工作要求
(壹)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進行信息系統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後再據實結算。
(二)各地應抓緊於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並於8月10日前將本地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足額安排養老保險基金補助,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後再據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