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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的結構化與有限合夥是否沖突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采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采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采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壹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壹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壹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壹)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托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權限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托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托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托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托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不托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托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夥、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夥、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準及關聯方投資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壹)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範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壹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準。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準。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壹)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壹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壹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壹)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範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準及對關聯方投資的回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權限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托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托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托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托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壹致同意不托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托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壹)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機構報酬的標準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壹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準。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準。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托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